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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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0931 - 8655985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763号

邮编:730000

电话:8655985 8496170

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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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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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院成立于2011年,是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是以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为依托,专注于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人才培训、健康促进、科研的公共卫生机构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高质量、高标准”的建院目标,不断引进、培养专业人才,购进先进仪器设备,职业病防治能力稳步提升,被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列为“甘肃省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培训基地”。

建院以来,始终坚持 “为劳动者健康保驾护航”的宗旨,积极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突出学科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出色地完成了一系列职业病防治项目,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优质、贴心的健康服务。

未来,甘肃省职业病防治院将坚持“发展永远在路上”的理念,突出特色、优化品牌,不断拓展职业健康服务的内容和范畴,推动职业病防治能力跨越式发展,为守护劳动者健康,推进“健康甘肃”建设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职业病诊断

开展职业性尘肺病诊断、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治疗与康复

开展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职业性疾病的治疗与康复。

职业健康检查

具有完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可对接尘作业、接化学毒物作业、接触物理因素作业等劳动者进职业健康检查,可深入矿山、企业为一线劳动者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职业健康科普与教育

可为广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管理咨询等服务。

人才培训

发挥甘肃省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基地作用,为全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培训诊疗康复人才。

办事指南

职业病诊断指南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二、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核对):

(一)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

2、职业史;

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

7、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

8、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四、诊断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当事人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越详尽、完整,越有利于及时作出诊断结论。

五、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六、当事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八、职业病门诊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931-8651240;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763号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职业病防治院); 邮政编码:730000。

健康检查指南

一、体检预约:

(一)职业健康检查:

请致电0931-8659237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细致、周到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我们拥有新型职业健康检查车辆,可深入各用人单位开展上门服务。

(二)普通健康检查:

请致电0931-4682199联系。

二、体检注意事项

(一)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763号(兰州财经大学正对面),

(二)出行:

地铁1号线气象局站A出口,前方50米左转,沿鱼池口向北约300米左转即到;

公交:110、143、138、75在省第三人民医院站下车,106路在省康复医院分院站下车;

自驾:请在导航请输入“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三)体检时间:上午8:00-12:00,请在10点前完成登记;

(四)体检流程:前台登记—打印体检指引单—签名确认—抽血处抽血—按体检指引单完成体检项目(内有楼层指引)—体检完成后将指引单交回前台登记处—体检完成。

(五)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前

1)体检前一天请您清淡饮食、勿饮酒、勿劳累;体检当天请空腹、勿服药(降压药、降糖药除外)。

2)到达体检中心最佳时间为早:8:00。

3)体检当日不要穿戴太复杂的服装,以便方便体检;不要佩戴金属饰物(X线检查前应取掉上身佩戴的金属性物品);体检过程中注意保管好人物品。

2、体检中

1)采血、上腹部B超、腹部CT检查、碳十四呼气试验等检查项目必须空腹完成。

2)女性做下腹B超检查时需憋尿,以保证盆腔B超的准确性。

3)若自动放弃某项检查,请您在检查指引单上注明“放弃此项检查”并签名。

4)如果需要增加检查项目,请您联系体检指定负责人,由该负责人确定加项内容和付费方式。

3、体检后

1)个人(体检报告)将电话通知您前来领取,团体(体检报告)将封存后如期返回您的单位。

2)请您认真听取医生的建议,及时复查、随诊或治疗。

3)我中心可为团检单位提供阳性体征统计表、总结报告、同时可根据单位需要,提供上门健康讲座、答疑服务。

女性特别注意:

1)未婚女性不做妇科检查。

2)怀孕或备孕者,请预先告知医护人员,请勿做X线检查、骨密度检查等。

3)月经期间,请勿进行尿液和宫颈涂片检查,待经期结束后3-5天再进行补检。

就医指南

专家门诊:周一至周五上午;普通门诊:周一至周五下午。

门诊电话:8496495;住院部电话:8651240

健康教育与培训指南

用人单位可通过0931-4682199联系专家开展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卫生管理指导、健康企业创建指导等。

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7、职业健康促进技术导则(GBZ/T297-2017)

8、职业人群心理健康促进指南

职业健康知识科普

职业健康核心知识问答
问: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什么?

答: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问: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答:可能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问:职业病有多少种类?

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问: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问:什么是职业病鉴定?

答: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诊断的过程。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问: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答: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问: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

答: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他安全规程;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问:职业健康保护,用人单位该如何行动?

答: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保护,关爱职工健康,采取以下行动保护劳动健康。
为劳动者提供卫生、环保、舒适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加强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建立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管理责任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实施职业健康保护。